Gin Yo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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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 Yoga會員定型化契約 - 內容預覽

本契約內容參考並修改自台灣行政院提供之消費者保護定型化契約範本
內容重點綱要如下粗體所示
 
(一)審閱期間:至少3日或簽約後3日內可無條件解約。
(二)契約重要內容
  1. 當事人
  2. 契約主要給付項目及期間(第2條、第4條)
  3. 契約金額(第6條)
  4. 保險或履約保證(第7條)
  5. 解約退費(第9條)
  6. 契約解除及終止(第10條、11條、第16條)
  7. 會員權暫停(第14條)

會員 -> 以下簡稱甲方
業者 ->瑭琪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1. 第一條  (會館基本資料、設備及簽約地點)
    ...
    乙方提供其器材如筋經棒、筋經磚、筋雕細琢等專利健康用品和瑜珈墊等基本器材和教室活動空間供甲方瑜珈運動使用。乙方依所處產業之實際發展情形及會員使用狀況調整所提供設備或設施時,不得低於原有服務品質。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另有維修需要而造成營業期間暫停者,應予展延及其他配套措施。但每月2日以內例行維修,並於一個月前事先通知消費者或公告者,不在此限。

  2. 第二條  (乙方應提供服務及說明內容)
    於營業時間內,乙方應提供下列服務內容:
    一、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瑜珈相關之器材設備。
    二、各種設備使用方法之說明。
    三、各種設備於明顯處所張貼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之說明。
    四、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師及其提供指導之課程。

  3. 第三條  (入會條件)
    甲方申請加入長期會員制課程方案,應完成下列手續:
    一、填寫並註冊會員基本資料。
    二、簽署本長期會員制定型化契約,並繳交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台灣國民)或護照內頁影本(外國人)
    (二)健保卡或駕照正反面影本作為第二證件

  4. 第四條  (會員種類及使用時段)
    甲方加入乙方會員種類如下:
    □半年會員:自核准入會後享有30堂課程的權利,有效期限6個月
    □單季會員:自核准入會後享有10堂課程的權利,有效期限3個月

  5. 第五條  (會員資格證明)
    乙方受理甲方入會申請後,而認為不適當者,得拒絕入會之申請;其同意甲方入會者,應即核發會員卡、書面證明或email通知其中之一手段證明其會員之有效性和有效期限。
    未成年人申請入會,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生效力。

  6. 第六條  (相關費用之約定及繳納)
    對於會員方案內容,乙方應載明同等級服務契約之會籍費用額度並明確告知甲方。
    前項會籍費用之單月平均額度,不得逾乙方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2倍。
    甲方應依照所選擇之會員種類,依照如下明細繳納對應之費用,若有現場繳費優惠或者乙方業務人員承諾之其他任何福利,須記載於第六條下方的“乙方業務人員口頭承諾事項、額外福利或現場優惠”欄位中:
    □半年會員:費用12000元新台幣
    □單季會員:費用4000元新台幣

    前項費用付款方式如下:
    □一、現金
    □二、會館指定帳戶轉帳匯款
    □三、信用卡
    □四、會館指定的其他線上支付渠道
      
    乙方業務人員口頭承諾事項、額外福利或現場繳費優惠另外記載於下方空白處
     
  7. 第七條  (乙方履約保證)
    乙方應就收取金額(含會籍費用、預收之使用費及其他一切收取之費用)50%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但乙方於契約期間內按月收款者,不適用之。
    乙方應以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提供履約保證,相關內容應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紀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
     
  8. 第八條  (會費調整)
    乙方除經甲方同意外,不得調高第6條內所定之約定費用。
     
  9. 第九條  (入會後使用設施或開始課程前之解約)
    甲方於繳納費用後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一、所簽契約之始期尚未屆至。
    二、契約生效後7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課程。
    甲乙雙方係以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訂約者,甲方雖已使用乙方設施或課程,7日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解除契約。
    若甲方與乙方有簽訂個人教師一對一課程契約者,如本契約或個人教師一對一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另一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但甲方得保留本契約。
     
  10. 第十條  (未繳費用之處理)
    甲方未繳費用時,乙方應依契約約定方式通知甲方定10日前完成繳納。
    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20(含)日,乙方得停止甲方使用乙方設備或課程,待繳清費用後才能恢復權利。若逾20日仍未繳清則契約自動終止,並依第11條規定執行退費。
    若乙方未能證明前項催繳通知致甲方會員權利受損,則乙方將就受損部分賠償甲方損失並不對此收取額外費用。
      
  11. 第十一條  (甲方終止契約之退費計算基準)
    甲方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
    甲方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就甲方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

    □一、依照甲方已使用課堂數乘以該會員方案之單堂平均費用(以總費用除以總堂數並無條件去除小數點計算)作為應從退還額中扣除之費用。此外乙方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乙方所受損失。

    □二、個人教師一對一課程: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事由(例如:乙方解聘或教師辭職)而終止契約者,依簽約時所約定之單堂課程費用乘以實際使用堂數。無法認定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者,以總費用除以總堂數計算(小數點無條件去除)。
    甲方因傷害或疾病等產生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致不適宜運動須終止契約者,在甲方能出具有效證明的情況下乙方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退費,且乙方不得依此向甲方收取任何額外的費用或請求賠償。
    若乙方提供之服務或器材設備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經甲方催告改善卻仍未改善且甲方因此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甲方已繳之費用,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
    雙方未為前三項約定時,以最有利甲方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12. 第十二條  (贈與約款及其效果)
    乙方以贈與商品或服務為內容所為之贈與,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亦不得向甲方主張自應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與之價額。
    乙方以贈送會員會籍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13. 第十三條  (會員權利義務)
    會員權利義務如下:
    一、甲方自雙方所約定費用悉數完納之日起得行使其會員權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營業時間內,甲方有權使用乙方設備及接受服務,參與乙方舉辦免費運動指導課程或各種場地設備講習說明。
    三、甲方應遵守本契約及乙方管理規範,並應遵守乙方指導。
    四、甲方應依第6條約定繳交各種費用或其他有關繳費課程及活動費用。
    五、甲方應配合乙方確認其於乙方設施內,是否適於進行各該相關類型活動。

  14. 第十四條  (會員權暫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事先以書面向乙方辦理暫停會員權之行使,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一、因出國逾2個月。其會員權益暫停期間以2個月為限。但甲方同意得於我國境外使用乙方所提供健身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
    三、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6個月嬰兒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五、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六、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甲方事由致無法使用健身設備者。
    前項情形,甲方應檢附各款事由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
     
  15. 第十五條  (會籍、個人教師一對一課程轉讓)
    一、甲方會籍:經通知乙方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乙方得向甲方酌收費用(含會員證製作、鑰匙提供或會員資格再證明手續之行政費用)新臺幣300元整。
     
  16. 第十六條  (乙方事由變更會員權行使、服務內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1個月前依契約所載方式通知甲方,及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公告,甲方得變更會員權之行使:

    一、乙方營業場所搬遷者,搬遷日起至回復營業期間,甲方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二、乙方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或搬遷者,甲方得自乙方公告日起30(含)日內終止契約,並依第11條規定退費,乙方不依此收取額外費用。
    三、乙方提供之器材設備、課程或教師等少於契約約定內容時,甲方得:
    □(一)免費延展會員有效期限1個月。
    □(二)30(含)日內終止契約,並依第11條規定退費,乙方不依此收取任何額外費用。若乙方未能證明前項通知及公告致甲方會員權利受損時,乙方應就甲方損失之部分作出合理賠償且不能依此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17. 第十七條  (轉點約定)
    甲方於契約存續期間均可轉換使用乙方其他營業場所(下稱轉點),轉點時乙方
    不收取任何費用。
     
  18. 第十八條  (會館相關義務)
    乙方於其各營業場所內,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提供第1條約定所列設備器材的定期維護或更新。
    二、配置第2條約定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師。
    三、配置適當救生器材。
    四、乙方因甲方簽訂本契約,或參加課程、活動,或申請會員權暫停,而知悉或持有甲方個人資料,應予保密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五、乙方不得向甲方強行推銷商品、課程或收取本契約未約定之費用。
    六、乙方對於依第3條約定未能成為會員者所提供之資料,仍應予以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之使用。
     
  19. 第十九條  (營業時間)
    乙方營業時間(如附表三)。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無法營業者,乙方得無條件暫時停業或縮短營業時間。
     
  20. 第二十條  (設備使用)
    甲方使用乙方設備,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應於接待櫃檯登記並出示會員證或可證明其會員資格之資料。其有參與乙方各種活動者亦需比照辦理。
    二、使用乙方設備或參加乙方舉辦各種活動者,應著適當合宜且符合社會善良風俗的服裝。
    三、不得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進入乙方營業場所,若甲方攜帶價值1000元新台幣以上之貴重物品至乙方營業場時所需100%自負保管責任。
    四、甲方於每次使用乙方設備時,乙方應配合提供甲方暫時擺置隨身攜帶物品(不含易腐敗物品)之置物空間,甲方應於每次使用乙方設備完畢後即行攜離。其有甲方未攜離物品經乙方定3個月以上期間公告招領而仍未取回者,依《民法》第607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五、甲方攜帶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應報明其物品性質、數量及價值交付乙方保管。但乙方得依甲方報明價值百分之5收取保管費;其未經報明其物品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而有毀損或喪失情事者,乙方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六、乙方營業場所內不得有賭博、喝酒、吸菸、吃檳榔、喧嘩、口出穢言或其他不當或足以影響其他會員權益等行為;於乙方指定區域內除非經過乙方許可否則不得飲食。參與乙方所舉辦各種活動者,亦同。
    七、甲方應適當使用乙方各種設備,並自行斟酌個人健康狀況,遵守乙方指導,不作不當運動或參與其體力所無法負荷之活動。
    八、甲方會員證或會員資格不得出借或提供其他第三人使用。
     
  21. 第二十一條  (業者管理規範訂頒及修正)
    乙方為便利甲方充分有效使用乙方的相關器材設備,得為各種管理規範之訂頒及其修正。
     
  22. 第二十二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甲方同行親友不當使用設備而導致乙方或其人員受有損害者,甲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或喪失,負其責任。但其屬不可抗力或因物品性質或因甲方本身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等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契約而導致他方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3. 第二十三條  (會員證或鑰匙之管理)
    甲方應妥善保存會員證及所持有乙方能通行乙方營業場所之物品。其有遺失情形發生應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申請補發會員證或鑰匙時,應繳納工本費新臺幣300元。
     
  24. 第二十四條  (通知)
    乙方應依本契約所載資料,將有關事項通知甲方。
    契約期間屆滿1個月前乙方應通知甲方。若乙方未能證明前項通知致甲方於契約期間屆滿後仍繼續使用乙方的服務或設備者,乙方不得視為續約行為及收取任何費用。
    乙方對甲方所行之書面通知,應向甲方入會申請書上所載地址寄發。
    若甲方地址有變更者,應通知乙方配合變更。乙方寄發通知時應向甲方變更後的地址寄發。

  25. 第二十五條  (消費資訊及廣告)
    乙方披露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乙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其原已披露之廣告內容。
     
  26. 第二十六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7. 第二十七條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28. 第二十八條  (疑義解釋)
    本契約條款有疑義者,應以作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29. 第二十九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30. 第三十條  (契約書之分執保管)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簽約注意事項
    一、契約簽訂前,甲方應有3日以上之審閱期或於簽約後3日內無條件解約。於繳納入會費後7日內,在未使用任何設施、課堂數或個人教師一對一課程的情況下,且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所有已繳費用,其他退費情況則依照本約11條辦理。
    二、若甲方有不同意本契約內的任何約定內容,甲方得於簽約前提請乙方另行議約增刪,但契約一但經甲乙雙方合意並簽訂生效後則不允許再行更改內容。
    三、乙方所聘用現場服務之教師均應具備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
    四、簽訂本契約前,乙方應對甲方是否適合作相關體能活動,依照乙方之專業對甲方作乙方認為必要之檢測或運動處方建議。甲方亦得於簽訂本契約前,自行諮詢專業醫師意見,衡酌本身狀況是否適於乙方提供之各種類型運動及其相關活動。
    五、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雙方口頭約定及前項廣告內容,均屬契約之一部分(口頭約定以書面方式確認為宜,可免事後舉證之困難或爭議)。
    六、乙方有義務告知本契約一切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
    七、乙方對於甲方所為消費及個人資料,均應負有保密義務。但乙方事前得到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備註:
    (一)教師:指有具有筋經瑜珈教學指導資格之專業教師。
圖片
地址:110 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59號4樓之3 
​電話:02 2346 6166
電子郵件 email:contact@ginyoga.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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