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n Yoga會員相關權益
會員 -> 以下簡稱甲方
業者 ->瑭琪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業者 ->瑭琪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 第一條 (會館基本資料、設備)
乙方提供其器材如筋經棒、筋經磚、筋雕細琢等專利健康用品和瑜珈墊等基本器材和教室活動空間供甲方瑜珈運動使用。乙方依所處產業之實際發展情形及會員使用狀況調整所提供設備或設施時,不得低於原有服務品質。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另有維修需要而造成營業期間暫停者,應予展延及其他配套措施。但每月2日以內例行維修,並於一個月前事先通知消費者或公告者,不在此限。 - 第二條 (乙方應提供服務及說明內容)
於營業時間內,乙方應提供下列服務內容:
一、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瑜珈相關之器材設備。
二、各種設備使用方法之說明。
三、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師及其提供指導之課程。 - 第三條 (會員種類及使用時段)
甲方加入乙方會員種類如下:
□半年會員:自核准入會後享有點數30點的使用權利,有效期限6個月
□雙月會員:自核准入會後享有點數10點的使用權利,有效期限2個月
(未成年人申請入會,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生效力。) - 第四條 (相關費用之約定及繳納)
甲方應依照所選擇之會員種類,依照如下明細繳納對應之費用,若有現場繳費優惠或者乙方業務人員承諾之其他任何福利,則不在此限:
□半年會員:費用12000元新台幣
雙月會員:費用4000元新台幣
前項費用付款方式如下:
□一、現金
□二、會館指定帳戶匯款轉帳
□三、會館指定的線上支付渠道
- 第五條 (未繳費用之處理)
甲方未繳費用時,乙方有權通知甲方於當日內完成繳納。
若逾當日仍未繳清則契約自動終止,並有權酌收相關之行政費用。
若乙方未能證明前項催繳通知致甲方會員權利受損,則乙方將就受損部分賠償甲方損失並不對此收取額外之行政費用。 - 第六條 (甲方點數方案預期/終止之退費計算基準)
甲方如欲申請退費,須提供「不適宜運動」之相關證明,並依以下規範申請退費:
□一、點數未於期限內使用完畢,如需延長期限(買30點方案最多以3個月為限/買10點方案最多以1個月為限),則以原價一點$600補足差額計算
□二、如有相關證明得以申請退費,乙方得另外請求相關之行政費用賠償乙方所受損失,依照購買日算起1個禮拜內將退費金額15%,2個禮拜內將退費金額30%,1個月內將退費金額50%,1個月後則將不予以退費。
- 第七條 (甲方一對一客製化課程/症狀調整之退費計算基準)
□一、一對一客製化課程調整,由於是針對客戶需求,幫客戶做量身定制之課程,在老師給予專業的建議下,並完成期間密集的課程,方須於40天內行使完權益。
□二、個人教師一對一客製化課程和症狀調整皆為一期10堂販售,故為甲乙方皆已接受方案之規範,如欲申請退費依以下規定計算:
以第1堂之課程計算起2個月內僅退費50%,2個月後則將不予以退費。
- 第八條 (贈與約款及其效果)
乙方以贈予商品或服務為內容之優惠,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優惠,亦不得向甲方主張自應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予之價額。
乙方連同點數方案之贈予,將該期限合併納入方案範圍。 - 第九條 (乙方事由變更會員權行使、服務內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1個月前依契約所載方式通知甲方,及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公告,甲方得變更會員權之行使:
一、乙方營業場所搬遷者,搬遷日起至回復營業期間,乙方將順延甲方之有效期間。
二、乙方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或搬遷者,甲方得自乙方公告日起30(含)日內終止契約,並依第6條規定退費,乙方不依此額外收取行政費用
三、乙方提供之器材設備、課程或教師等少於契約約定內容時,甲方得:
□(一)免費延展會員有效期限1個月。
□(二)30(含)日內終止契約,並依第6條規定退費,乙方不依此額外收取行政費用。
- 第十條 (轉點約定)
一、甲方於契約存續期間均可轉換至乙方其他營業場所使用,轉點時乙方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不提供轉點給他人做使用。 - 第十一條 (會館相關義務)
乙方於其各營業場所內,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提供第1條約定所列設備器材的定期維護或更新。
二、配置第2條約定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師。
三、乙方因甲方簽訂本契約,或參加課程、活動,或申請會員權暫停,而知悉或持有甲方個人資料,應予保密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五、乙方對於依第3條約定未能成為會員者所提供之資料,仍應予以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之使用。
六、乙方不得向甲方強行推銷商品、課程或收取本契約未約定之費用。 - 第十二條 (設備使用)
甲方使用乙方設備,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應於接待櫃檯登記並出示可證明其會員資格之資料。其有參與乙方各種活動者亦需比照辦理。
二、使用乙方設備或參加乙方舉辦各種活動者,應著適當合宜且符合社會善良風俗的服裝。
三、不得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進入乙方營業場所,若甲方攜帶價值1000元新台幣以上之貴重物品至乙方營業場時,甲方需100%自負保管責任。
四、甲方於每次使用乙方設備時,乙方應配合提供甲方暫時擺置隨身攜帶物品(不含易腐敗物品)之置物空間,甲方應於每次使用乙方設備完畢後即行攜離。其有甲方未攜離物品經乙方定1個月以上期間公告招領而仍未取回者,甲方不得以要求乙方歸還或賠償。
五、乙方營業場所內不得有賭博、喝酒、吸菸、吃檳榔、喧嘩、口出穢言或其他不當或足以影響其他會員權益等行為;於乙方指定區域內除非經過乙方許可否則不得飲食。參與乙方所舉辦各種活動者,亦同。
六、甲方應適當使用乙方各種設備,並自行斟酌個人健康狀況,遵守乙方指導,不作不當運動或參與其體力所無法負荷之活動。
七、甲方會員證或會員資格不得出借或提供其他第三人使用。 - 第十三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甲方同行親友不當使用設備而導致乙方或其人員受有損害者,甲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或喪失,負其責任。但其屬不可抗力或因物品性質或因甲方本身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等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契約而導致他方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四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第十五條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 簽約注意事項
一、若甲方有不同意本契約內的任何約定內容,甲方得於購買方案前與乙方另行異議增刪,但契約一但經甲乙雙方合意後則不允許再行更改內容。
二、乙方所聘用現場服務之教師均應具備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
三、簽訂本契約前,乙方應對甲方是否適合作相關體能活動,依照乙方之專業對甲方作乙方認為必要之檢測或運動處方建議。甲方亦得於簽訂本契約前,自行諮詢專業醫師意見,衡酌本身狀況是否適於乙方提供之各種類型運動及其相關活動。
四、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雙方口頭約定及前項廣告內容,均屬契約之一部分(口頭約定以書面方式確認為宜,可免事後舉證之困難或爭議)。
五、乙方有義務告知本契約一切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
六、乙方對於甲方所為消費及個人資料,均應負有保密義務。但乙方事前得到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備註:
(一)教師:指有具有筋經瑜珈教學指導資格之專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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